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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5

发文字号

川卫函〔2020〕347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精神,规范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现将《四川省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和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四川省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决策部署,规范推进全省医养结合发展,加快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建设,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入住老年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较上年有所提高。到2022年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入住老年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逐年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全面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整改方向和重点,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
  (二)合理配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进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医疗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消防设施配备等符合相应类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指导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规范设置医疗用房,完善功能布局。
  (三)健全落实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指南,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严格用药管理,规范病历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建立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使用制度和流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类型与许可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落实老年人入院体检,规范开展老年健康综合评估、老年护理需求评估等,依据评估结果,划分健康等级,制定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定期巡诊、疾病诊治、危急重症转诊、康复护理、中医药、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规范医疗、养老床位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延伸服务,为居家、社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建立符合医疗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定期对机构内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持续改进。
  (五)着力强化医养结合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医养结合机构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规范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对外诊疗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发热哨点。要安排专人负责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感染防控措施,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
  (六)大力提升医养结合机构人员队伍能力。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等人员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建立人员培养和考核管理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执业资质证书,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养老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提高人员奖励水平。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七)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按照要求登录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医养结合相关服务信息及数据。持续推进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让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等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范围,具备条件的接入医疗“三监管”平台,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抽查、不良行为记分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医疗服务行为、药品使用等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医养结合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逐步建立医养结合机构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监测预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的长效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激励机制,将医养结合机构质量评价结果与评优、项目安排等挂钩。
    三、工作安排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为期3年。2020年主要由各地自行检查,其余每年按照“安排部署—自查自纠一整改核查一总结提升”程序推进。
  (一)安排部署(1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要安排部署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明确工作责任,组织辖区内所有医养结合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二)自查自纠(2-3月)。各医养结合机构要认真对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自查整改表》(附表1)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能够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度。
  (三)整改核查(4-9月)。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养结合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指导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全部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机构,依法依纪依规处置。
  (四)总结提升(10-12月)。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盘点行动成果,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市(州)形成的总结报告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汇总表》(附表2),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开展抽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纳入卫生健康年度重点任务,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与落实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任务措施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将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范畴,推动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二)强化跟踪问效,推动整改提高。各地要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建立跟踪问效工作机制。自查和整改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自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统筹研究解决,力求标本兼治。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欺老虐老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典型示范引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宣传工作与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同步推进,及时发现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全面展示工作成效,形成示范引领、典型带动的工作格局。


  附表:1.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自查整改表
        2.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汇总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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