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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2

发文字号

浙卫办医[201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实施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1]19号

2011年7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文件精神,有效规范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了解和掌握《办法》有关核心内容;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属地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点救护车辆,尽量缩短急救服务半径、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

  三、各市卫生局统配全市院前医疗救护车辆资源。在签署“浙江省院前急救救护车配置审批单”意见时,如同意配置的,则将拟定车辆编号一并予以确认;如不同意配置的,也书面反馈意见。车辆编号规则: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以A*-***形式编号。第一位为英文字母,代表车辆所属市,第二位为阿拉伯数字,代表车辆所属县(市、区),最后三位为从001起的流水号,代表车辆的序号。如A1-001,为杭州市余杭区序号为001的车辆(附件1)。市本级(包括院前急救机构服务所覆盖的各辖区范围)以英文字母直接加流水号,如B-001为宁波市序号为001的车辆。

  四、各院前急救机构申请购置救护车投入使用前,应到市急救中心对救护车的车牌号码、车型、所有人及救护车辆编号、车况及车内医疗救护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并报省急救指挥中心备案。

  五、《办法》实施后,各市卫生局要积极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合作,负责将本市范围内纳入院前急救统一调配和管理、配备相关救护设备、符合救护车配置标准的院前医疗救护车的车牌号码、车型、所有人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梳理,依照《办法》规定完成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统一标识、统一喷涂、统一编号,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于8月15日前将院前医疗救护车辆基本信息上报厅医政处(附件2),以便制发《浙江省救护车辆免费通行证》(以下简称“免费通行证”);新增或更新的院前急救救护车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及本意见执行。

  六、“免费通行证”的使用必须与登记救护车辆相一致,严禁冒用、出租、转让“免费通行证”;因丢失、盗窃等原因遗失此证,应向省级发行报刊刊登启示15天后,并随带有关资料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七、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及药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附件3)。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院前急救救护车辆的管理,院前急救救护车实行专车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借用救护车从事非急救工作;各院前急救机构对救护车辆的喷涂,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免费通行证”的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相关事项的检查、年检等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院前急救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严肃处理。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联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厅医政处反馈。

  联系人:王显荣
  联系电话:0571-87709044
  传真:0571-87709179
  邮箱:wstwxr@126.com

  附件:

  1、院前医疗救护车辆编号代号分布安排(略)
  2、院前医疗救护车辆基本信息(略)
  3、救护车医疗设备及药品装备基本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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