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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5

发文字号

京卫办[2018]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

京卫办[2018]61号

2018年12月2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及本市“放管服”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取消办理再生育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及扶助等事项时提交的生育情况证明,具体通知如下:

  一、再生育确认办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确认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婚育情况并盖章。办理方式如下:
  1.网上办理。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fbyaf968f1e19a48446eac529d1b05d7bea1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以下简称“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办理。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附件1)。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此外,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附件2),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书面意见及盖章,其他程序不变。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证明生育情况并盖章。
  办理方式是由夫妻双方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附件3)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附件4),其他程序不变。

  三、独生子女各项奖励、扶助事项办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一次性经济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事项的,填写《个人承诺书》(附件5),不再提交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其他程序不变。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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