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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30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6]2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3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6]223号

2016年11月3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23号)取消了“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为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黑龙江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各机构应将《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等材料报送所在地综合监督机构备查。在本单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重新报送《登记表》等备查材料。

  二、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发生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只采样不化验以及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等行为。健康检查收费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要加强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具体科室承担备查工作,及时汇总备查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备查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方便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

  四、省卫计委将结合国发[2015]57号、黑政发[2016]23号文件精神,修订《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全省逐步推广使用“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软件系统”,为进一步促进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在此期间,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为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保障。

  附件: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房屋总面积 体检区域使用面积(m2) 邮箱   
机构总人数 从事健康检查工作人员数 
(拟)开展的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 
提交资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4.单位简介□5.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技术职务、现工作岗位)□6.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7.场地平面设计图 □8.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9.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
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保证:表中所有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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