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7]167号
2017年12月4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内政办发[2017]8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市职业病主要分布在煤炭、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长期以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危害整治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明显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仍非常严峻,突出问题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2011-2015年,五年新增病例432例,平均每年新增加86例,其中,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市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97%以上,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据专家估计我市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特别是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返乡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还存在许多问题。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重视经济的发展、忽视职业病的防治,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不足、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实施“健康鄂尔多斯”战略。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全面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2.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
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市、旗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每个旗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旗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按要求为劳动者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能力。
3.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和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煤矿、矿山等矽肺、煤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粉尘危害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依法关闭粉尘危害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炼企业。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重点加强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及苯中毒的防治。开展有毒物质生产和使用企业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普查,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防治。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的防治,强化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做到布鲁氏菌病预防关口前移。落实布鲁氏菌病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有效控制布鲁氏菌病。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噪声聋、苯中毒、锰中毒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及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建立市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能够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到2020年,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自治区中等水平,旗区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病报告与职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网络,为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设施设备,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积极推进企业健康教育工作。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旗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健全以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价。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部门要严格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合力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攻关,促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
(三)加大监管力度
根据我市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
各旗区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旗区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六)强化考核评估
各旗区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追责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对不能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的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督促其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各旗区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