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促进天津市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商务服贸[2014]3号
2014年8月8日
各有关单位:
中医中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对于扩大中医药发展空间,激发中医药发展潜力和活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天津中医药产业发展有着鲜明特色和优势,具备了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良好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
《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现就促进我市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利用我市有利条件,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健全中医药产业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完善中医药服务促进体系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设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国际营销体系,积极、稳妥、有序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不断提高天津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
(二)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关于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用5到8年时间,基本建立起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国际营销体系。加快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建设,推进创新、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国际化。壮大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不断提高我市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规模、质量和层次。
二、重点任务
(三)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国中医药国际发[2011]50号),加强与境外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的交流,促进国际社会认知和应用中医药。结合我市对部分非洲国家卫生事业的援助工作,开展中医药援外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我市中医专家到境外开展义诊活动,或开办讲座讲堂。支持我市对外交流协会或机构的成立和发展,鼓励举办对外交流研讨会。发挥我市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资源优势,吸引海外留学生来津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
(四)重视宣传中医药文化。组建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及教育机构联合编撰书籍、制作纪录片等。借助天津市旅游业发展优势,向境外人士宣传中医文化。
(五)加强中医养生理念的宣传。节选《黄帝内经》等医籍中实用、有效的养生内容,翻译成外文,出版相关书籍。重视培养中医书籍翻译人才。鼓励开办中医养生相关技术职业学校,培养针刺、温灸、药膳调制等技术相关的保健型人才,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走出国门。
(六)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鼓励我市制药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发展。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药物的企业在国外同步开展临床研究,扩大我市中医药老字号和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生产,逐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七)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一批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研究制订《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服务功能,吸引更多境外消费者。
(八)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快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适当放宽运营许可,调动其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积极性。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国际学术与技术交流,充分发挥民间团体在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民营医院到境外设点经营。
(九)支持中医药配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基础的中药供应保障体系,规范中药生产流通秩序,发展中药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中药生产、流通企业整合。支持我市企业到中医药基础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统一品牌、统一质控、统一配送”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保障相关地区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的服务质量。
(十)加快培养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快培养外向型中医药服务人才。支持市内中医药院校与国外医学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结合中医药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养生、保健等中医药对外教学与培训。
(十一)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依托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中医药服务网站等中外文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政府机构、中介组织和咨询公司涉及中医药领域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争取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支持,收集整理国外中医药服务和传统医疗业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人员交流等方面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加快推动中医药标准化进程,提高中医药诊疗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各大医药机构及院校联合开展科研,多领域多层次合作,为标准化提供临床依据。支持建立中医药服务公共检测平台。鼓励企业积极推动中成药的标准化研发和生产。
(十三)深化津港澳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积极推动天津与港澳地区企业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开展服务贸易成熟的商业、物流、金融、会展等优势,拓宽我市中医药对外服务渠道。建立津港澳中药产品多层次营销网络,积极推进津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建设。建立津港澳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平台。
三、政策措施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快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支持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通过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列入年度展会目录的自办展会和重点组织展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年度中医药展会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支持我市重点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中医药出口认证、境外广告宣传、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医药骨干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中医药服务类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津机构为我市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风险保障等服务。研究制定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保险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降低金融风险。
(十七)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强商务、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对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的便利措施。简化有关审批手续,依法为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中医药专业人才提供出入境通关便利。
四、工作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中医药联盟组织的作用,协调解决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促进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支持我市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十九)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认真实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针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特点,研究制订适用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流制度,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十)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以及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运用、保护和管理,结合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技术申请国际专利保护,积极支持服务商标注册,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教育、科研、养生等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