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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9-23

发文字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6年第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3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6年第3号

2016年9月2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及肉制品等食品,不合格样品2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精肋排),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0.7μg/kg,按标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鸡肉(乌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225μg/kg,按标值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根据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责成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猪肉(精肋排)核查处置情况。
  经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该批次不合格猪肉(精肋排)是2015年9月17日西宁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合作方湖北云和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书国,从兰州市焦家湾冷库都来食品批发部购进,共购买无颈猪排20件,并自行分割后在其租赁柜台销售。
  检验报告下达后,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经营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下架封存,并致函赴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不合格产品来源。其间,湖北云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对下架封存的8件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图片资料、猪肉退货销毁情况说明、专柜商品退货单等资料。根据调查情况,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该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落实。依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5000元行政处罚。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鸡肉(乌鸡)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报告下达后,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肉(乌鸡)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与北京京广大元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进合同,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20斤,检验结果下达前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00元。根据调查情况,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该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3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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