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规[2016]14号
2016年12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省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推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下沉,建立符合我省基层卫生工作实际的职称评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为建设卫生强省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注重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服务发展大局。围绕建设卫生强省发展战略和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促进基层卫生人才总量、结构和质量与基层实际需求相协调。
--分层分类评审。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注重能力业绩。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重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激发基层卫生人才活力。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市、区)级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改革完善,围绕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长效机制。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审体系。
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者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成绩合格。
2.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按照县级、乡镇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特点进行分类评价,单独组织实施评审,并在评审专业组中单独设置全科医学专业评审。
(二)优化评审条件。
1.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其申报条件参照省统一的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同时,申报者应提交能够反映其业绩能力水平的材料。
2.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并有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的经历。
(三)完善评审标准。
1.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
2.对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水平;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能力;规范书写医学文书及资料的能力;完成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以及履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情况。
3.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的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四)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充分吸收社会和业内专家入库,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2.改进和创新评价方式。推行单位推荐、指标量化、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申报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3.强化单位推荐作用。申报者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述职后,由用人单位对申报者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等额推荐评审。
(五)建立长效机制。
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或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者当年不可同时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和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2.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在我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向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级中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取得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聘用制度要求,实行评聘结合,将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并落实工资待遇。
4.鼓励卫生医疗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流动,对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粤东西北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倾斜。探索基层卫生医疗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卫生强省的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
(二)加强协调。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是这次改革工作的共同责任主体,两部门要按照现有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好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稳妥推进。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注重政策衔接,避免因政策调整引发新的矛盾。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实施改革的良好环境,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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