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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6

发文字号

黑卫医规发[2018]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2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规发[2018]13号

2018年3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远程医疗全覆盖的要求和全省远程诊疗扶贫工作海伦现场推进会精神,充分发挥远程医疗在健康扶贫和惠民医疗服务工作作用,有效规范远程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提出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积极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发展
  实施远程医疗服务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边远和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水平和可及性,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随着省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完成,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与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共同建设医联体、远程诊疗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合作协议的签订,实施省内健康扶贫远程会诊的医保支付和技术环境已经具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辖区(系统)内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和完善远程诊疗、远程医疗培训、医疗观摩、手术示教等服务功能,广泛宣传,有效应用,加强规划和监管,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为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良性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远程医疗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通过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建设技术验收、论证可开展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疗、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咨询服务等远程医疗活动和医疗健康咨询服务。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流程
  (一)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具备与所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确保正常运行,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需要。
  (二)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由邀请方医疗机构发起的远程会诊,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意见作为邀请方诊疗疾病过程的重要参考依据,由邀请方承担诊疗责任。远程诊断,邀请方对上传的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数据(标本)质量承担责任,受邀方对出具的诊断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以双方医疗机构协议为准,院方可自行定价,远程医疗服务费用清算方式为财务专账定期结算,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扶贫远程医疗服务资金。
  (三)规范实施。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提出邀请,邀请至少应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等。受邀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需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
  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有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具有患者医学处置权,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作出诊断与治疗决定,由邀请方承担诊疗责任。
  (四)资料保存。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与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数据信息(服务对象信息、病历资料、会诊资料、会诊音视频记录、行政管理、服务量统计等)的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要做到管理与追溯合一,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考核,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健康扶贫考核内容,加大考核评估力度。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求,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黑龙江省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暂行办法》要求报属地和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重新论证,经论证不具备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实前不得继续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相关设备和软件厂商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及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进一步落实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明确医疗机构是实施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制度建设和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医疗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监管或管理不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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