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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进展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2

发文字号

国卫办基层函〔2023〕89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4-12

颁发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2021年、2022年分别组织开展了上年度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进展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反馈至各地,收到良好效果。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试点地区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现就开展2022年度县域医共体建设进展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2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一)填报对象。国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县(市、区),鼓励非国家试点县积极填报。

(二)填报内容。填报数据主要依据《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有关内容。

(三)填报方式。各试点县通过“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评价监测系统”在线填报相关数据及佐证资料,访问地址为http://203.192.7.130:8092。

(四)填报时间。2022年度数据填报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4月20日,地(市)级和省(区、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反馈、修正时间为4月21日至29日,监测系统填报将在4月30日关闭。5月1日起监测系统持续开放。

二、有关说明

(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

县域医共体建设是否“紧密”,主要依据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4个维度11项评判标准的评价结果,具体标准为:1.所有11项评判标准均达到B及以上;2.至少8项评判标准达到A;3.每个维度至少有1项评判标准达到A,且“医共体决策权限”达到A。三者全部满足才能判定达到国家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标准。自评尚未达到“紧密”标准的试点县,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二)关于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有关指标。

1.指标3“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数据来源改为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包括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和专科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2.指标4“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占比”,计算方法调整为“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占比(%)=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人次/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总人次×100%”。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人次指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使用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门急诊人次。

3.指标6“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率(%)”,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相关工作指标为依据,计算方法调整为“慢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年内已管理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三、做好质量控制

(一)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各地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畅通数据获取渠道,确保填报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县医共体管委会、医共体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在精准把握指标内涵基础上统计数据和上传材料。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填报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及时。

监测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具体承担,为加强指导,将于近期开展线上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咨询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二)加强结果应用与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将组织医疗、医保等相关专家分析监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各省(区、市)。如有县域医共体建设和数据监测方面的意见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反馈。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汤杰 姜伟林

联系电话:010-62030657

国家医保局联系人:王乐陈

联系电话:010-89061289

国家中医药局联系人:任艳

联系电话:010-599578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服务电话:400-0893-696转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3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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