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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危险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1

颁发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危险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年8月21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各类安全事故多发,为防止我区药品经营企业发生此类安全事故,确保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在我区药品流通环节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特就加强药用酒精、药用高锰酸钾等危险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药用酒精、药用高锰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种的监管,将此类品种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品种。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药用酒精、药用高锰酸钾等危险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落实好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需求保留合理的危险品、易燃易爆等品种库存量,但危险品的储存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在销售环节按相关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允许销售给个人,购买高锰酸钾外用片的购买者,需登记购买者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品名、数量和规格等信息,信息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五、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局药械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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