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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天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9-06-02

发文字号

津残联[2009]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2

颁发部门

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天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

津残联[2009]74号

2009年6月2日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局、残联:

  社区康复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是满足广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开展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对推进我市“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社区康复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底,我市在红桥区、和平区、塘沽区先后通过全国检查组检查验收并被命名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基础上,2008年初我市全面启动了天津市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计划,要求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东丽区、西青区、大港区、汉沽区在2008年底达到标准,其余区县于2009年底达到标准。

  2008年底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专家评议,市民政局、卫生局、市残联确定河东区等8个区达到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决定命名河东区等8个区为 “天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希望被命名的区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再接再厉,不断开拓创新,取得更大成绩。各区县要以全国和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水平。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将加强对已命名的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持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希望其他区县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确保2009年底达到验收标准。

  附件:“天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名单(8个)

  天津市河东区

  天津市河西区

  天津市南开区

  天津市河北区

  天津市东丽区

  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大港区

  天津市汉沽区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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