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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25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市[2004]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25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4]75号

2004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和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全国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是促进处方药合理使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具体措施,是《药品管理法》赋予食药监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级食药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无所谓思想和畏难情绪,务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分步实施: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本辖区内流通领域药品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力度。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分步实施:在设区市所在城市药品零售企业于今年年内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在2005年底之前,县级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分类管理的要求;届时达不到分类管理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三、严格规范:从今年7月1日起,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审核制度。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虚假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四、督促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克服无所谓的错误认识,认真查找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上述规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要防止放松监管、执法不严的倾向。省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各设区市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思想认识没到位、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这项工作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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