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无证行医部门办案配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30号
2018年7月2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无证行医案件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完善办理无证行医案件工作机制,巩固本市实施《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取得的成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打击无证行医部门办案配合工作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已建立打击无证行医部门办案配合有关工作机制的区,可参照本意见内容执行,不断完善辖区工作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打击无证行医部门办案配合工作的意见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善无证行医情况通报、行刑衔接和日常工作机制,在发现监控、调查取证、抓捕审理、后续监管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优势,联合加大对无证行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
做好打击无证行医牵头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无证行医信息对接和线索核查工作。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
(二)公安机关
做好与卫生计生部门在无证行医案件办理中的行刑衔接工作,对卫生计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证行医者移交卫生计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依法惩处非法经营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开展非法药品、医疗器械溯源调查,发现涉嫌无证行医线索,依法移送卫生计生部门查办;销售假药等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二、情况通报
(一)定期情况通报
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完善本市打击无证行医综合整治信息平台,指导各区做好无证行医“一户一档”维护工作,优化无证行医行政处罚等信息查询方式。各区要及时查询无证行医人员行政处罚信息,每月要将已两次被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证行医人员名单提供给辖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名单上人员再次无证行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召开无证行医办案会议,互通查处打击无证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情况,针对典型案例和疑难事项进行会商,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等。
(二)及时通报线索
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无证行医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案件(线索)的通报函;
(2)涉嫌无证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初查情况;
(3)有关涉嫌无证行医违法犯罪线索的材料。
紧急情况下,部门间可以先口头形式通报,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
相关部门收到通报函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发出通报的部门。
三、案件移送
(一)移送情形
卫生计生部门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2.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3.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移送流程
1.卫生计生部门移送案件。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对符合前述移送标准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案件移送。移送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涉嫌无证行医违法犯罪案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移送。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2.公安机关审查及反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计生部门移送的涉嫌无证行医违法犯罪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计生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将涉案物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和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且存有异议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计生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案件移送后的行政处理。对移送的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案件相关材料和涉案人员的交接。
4.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认为无证行医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公安机关。案件移送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可结合实际参照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要求实施。
5.无证行医涉案药械移送。卫生计生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涉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或者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价值超过1万元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鉴定无证行医人制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卫生计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法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但未查见行医行为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向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线索,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6.移送争议的处置。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案件移送存在争议的,可召开专题会议协商决定,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咨询决定。
四、联合办案
(一)提前介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案件线索,事后再书面移送公安机关:
1.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
2.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
3.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
4.需要对方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收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提前介入、联合调查等方式,会同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收集、调查相关证据。符合案件移送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案件材料。
公安部门收到通报后自行立案的,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商请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协作办案
具有以下情形,需要联合办案的,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先期协商确定牵头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程序和优势,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联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卫生计生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恶意阻挠、暴力阻碍执法或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2.卫生计生部门在执法中需核查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
3.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嫌无证行医犯罪案件中需要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有关调查的。
部门间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案件移送快速机制,简化案件移送流程,加强联合办案,实现无证行医案件快速处置。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在刑事侦查手段等方面的作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作用,相互协作,互为对方创造条件,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和执法威慑力;并根据联合侦办进展情况,依法确定办案主体,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五、工作机制
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各自明确1名业务部门领导和1名具体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建立辖区查处无证行医案件联络员名单,三部门联络员要加强日常沟通和联系,负责联系办理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协助商请、咨询答复、案件查办等工作。
(二)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机制
对于疑难、复杂、新型、重大的无证行医案件,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可进行专案会商。案件督办后,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协调,必要时联合开展现场督办,明确案件侦办时限和要求,确保办案质量。
(三)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
对于跨区无证行医行政、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立案地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案件侦办和协助工作;对于跨省市无证行医行政、刑事案件,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相关省市对应部门,联合开展案件侦办、情况通报等工作。
(四)建立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机制
强化相关无证行医案件和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对联合办理的无证行医重大案件,应协同发布打击无证行医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
(五)建立考核评估和季度通报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各区打击无证行医犯罪案件工作成效纳入条线考核;建立季度通报机制,定期汇总各单位整体工作推进情况。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一线执法集体和个人,市卫生计生委将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各部门在开展行刑衔接工作中,应当分别建立工作台账,逐一记录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处置情况等,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