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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1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1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1]44号

2011年5月11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口支援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3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培训任务
  2011-2012年度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任务的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09]15号)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对口支援任务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94号)明确的对口支援关系,每个县(市)选派2名主治医师或以上人员到对口支援的三级甲等医院参加培训。根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对口支援陕西省部分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09]95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对口支援陕西省县(市、区)医院骨干医师的培训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对口支援工作对县(市)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培训效果。各三级甲等医院要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加强培训的管理。各有关县(市)级医院负责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培训,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培训效果。

  二、保证培训质量
  各培训医院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挑选培训导师、提供培训条件,加强培训工作管理和考核。培训医院与对口支援的县(市)级医院加强联系,选择培训方向要充分考虑培训医院的专业特色和受援医院的专业需求,确保培训效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完成培训任务情况、选择骨干医师的情况、培训工作的管理情况、骨干医师培训效果等。

  三、做好信息上报
  根据卫生部要求,各市在8月30日前将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有关信息,包括培训医院、带教老师、县(市)级医院、培训医师等报省卫生厅医政处(见附件1)。各市卫生局和培训医院每半年要上报一次信息,包括组织实施、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成效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张炳新,电话:025-83620877,传真:025-83620810,电子信箱:zhangbx200666@sohu.com
  省卫生厅中医医政科教处戴运良,电话025-83620506。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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