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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6月28日

各区县卫生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是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并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对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80号,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区县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对辖区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妇幼处。

  二、各区县应按照“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的要求,认真整理辖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文件、工作制度、信息报表等资料,充分做好迎接考核的各项准备。卫生部具体抽查的区县及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通过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推进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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