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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实行新农合补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文字号

琼卫农卫[2011]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1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实行新农合补偿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1]28号

2011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266号)要求,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一般诊疗费实行新农合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范围:政府举办的、并已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林、茶场医院。参合农民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新农合进行补偿。

  二、同一所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门诊就诊,每天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新农合补偿标准:新农合补偿每门诊人次8元,参合农民个人自付2元。

  四、各市县(区)卫生局、合管办要开展执行琼价价管[2011]266号文件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和门诊费用变化情况的监测,并根据实际对本市县(区)门诊统筹标准进行调整。

  五、已实行门诊统筹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县级医疗机构暂不执行琼价价管[2011]266号文件,按现行方案执行。

  六、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系统的调整。

  七、本通知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26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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