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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增补采购与备案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8

发文字号

苏卫办疾控[201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增补采购与备案采购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7]4号

2017年2月28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规(疾控)[2016]1号)的规定,对省级集中采购后新批准上市的、采购目录以外的第二类疫苗,可进行增补采购或备案采购。为做好今年第二类疫苗的增补采购与备案采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把握好采购对象。增补采购主要用于未列入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且首次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的疫苗;或者已列入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且在省级集中采购投标截止后新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的疫苗。备案采购主要用于满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对某个企业生产的某种疫苗的特定需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二、完善采购工作流程。参照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增补采购由疫苗生产企业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备案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质材料。我委在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采购管理。参照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通过增补采购的产品,疫苗生产企业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合同,作出服务承诺;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其纳入网上采购。通过备案采购的产品,疫苗生产企业与申请采购该产品的县级疾控机构签订采购供应合同,作出服务承诺;已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备案采购的产品,其他县级疾控机构与该生产企业再次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经我委审核同意,可以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增补采购与备案采购结果的有效期,截至下一次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公布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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