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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8

发文字号

浙价医[2012]2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2]274号

2012年9月18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定价管理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及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附表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的价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二、浙价医[2011]92号大蒜素软胶囊400mg*20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废止。

  三、本通自2012年9月3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止咳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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