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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8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5]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8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管理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20号)


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

  随着我省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城市转移,城市流动人口急剧增加。为了改善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环境,推动计划生育与母亲安全、儿童优先政策落实,现就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管理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实行以流动人口现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由现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保健管理,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服务。

  二、流动人口现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并按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一旦发现孕情,对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应动员妊娠妇女到现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城区的妇幼保健院(所)接受早孕建卡、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同时,要向流动人口现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城区的妇幼保健院(所)通报孕情,包括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情检测或产前检查时,要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末次月经、是否高危及高危因素等)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城区的妇幼保健院(所)。一旦发现无生育证或生育证与身份证不相符的流动人口妇女,应当在接诊孕产妇24小时内向现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其未终止妊娠前,应按规定提供产前保健服务,及时处理严重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确定终止妊娠的,必须按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处理。

  四、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无生育证,但已进入临产期的妊娠妇女,应动员其到具备助产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确保其生命安全。各助产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助产后应当在4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五、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要加强与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主动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以及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健康档案,并及时提供孕产期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妇科病查治等妇幼保健服务。

  六、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个人,或者向已婚育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管理工作,一旦发现孕情,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并动员妊娠妇女到当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供家庭分娩的场所和实施家庭接生。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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