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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查处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6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查处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问题的函》的通知

2009年11月16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查处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问题的函》(食药监稽函[2009]34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药监部门立即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按假药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购入和销售假冒产品的涉案单位,要追查假冒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做好协查工作,深挖制假窝点,一经发现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的,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违法网站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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