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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长安溪祥和医院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函

发布日期

2014-11-06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4]4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延长安溪祥和医院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函

闽卫医政函[2014]493号

2014年11月6日

安溪祥和医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延长安溪祥和医院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材料收悉。鉴于该项目因用地等原因导致建设延期导致无法在期限内执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泉州市、安溪县卫生局的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将原卫生厅核发的安溪祥和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闽卫医字[2010]3号)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0月20日。请加快建设进度,早日建成申请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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