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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省医保办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9

发文字号

闽卫中医函[2018]5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0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省医保办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工作的通知

闽卫中医函[2018]577号

2018年8月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1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区)卫生计生、人社、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督查工作。

  二、县(市、区)组织开展自评后,由设区市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转发文附件3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汇总表要逐级填报、汇总,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负责总结报送市级督查评估报告,并于9月3日前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处。联系人:郑铮铮,电话:0591-87833674,邮箱:fjswstzyc@126.com

  三、省级督查工作由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督查组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行程安排及督查组名单另行通知。

  四、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基层中医药工作进展和指标完成情况不理想的县(市、区)将作为此次省级督查的重点对象。今年以设区市为单位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泉州市,以及参加基层先进单位复审的仓山区、上杭县,不列入此次省级督查范围。

  五、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将督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也要将督查结果作为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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