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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7

发文字号

威社保发[2016]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威社保发[2016]19号

2016年12月7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定额结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2]47号)和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威海市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硬膜下血肿锥颅治疗等4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硬膜下血肿锥颅治疗等4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定额结算的标准、结算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治疗上述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年度内按照定额方式结算一次;因病情需要确需再次实施同一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再次纳入定额结算范围。定额结算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期结束后,确需进一步住院治疗其他疾病的,5天内再次入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所属经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普通病种再次结算。中医优势病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威卫计中医[2016]5号)规定的中医临床路径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病种定额结算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加强医疗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以定额结算为由,宣传误导参保人员、降低服务质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做好费用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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