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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1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市发[2005]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市发[2005]175号

2005年8月11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疫苗批发资格准入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各市(地)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当作大事来抓,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把疫苗管理工作做好抓实。

  二、严格资格准入。为确保疫苗在本辖区内及时配送供应,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市(地)局择优推荐,省局审核确认,凡申报经营疫苗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条件,否则,不予批准。省局将对申办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疫苗”经营范围。

  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于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取消疫苗经营资格。

  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文件请到省局网站查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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