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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2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16]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绍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绍政发[2016]55号

2016年12月2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药体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方便职工医保参保群众购药,经研究,现就《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12]4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购药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累计计算),按市区和各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报销。

  二、各级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强制度建设,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对违规定点零售药店依法予以查处。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统一的进销存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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