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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菊明降压丸”等4个广告违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暂停销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7-29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流[201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9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菊明降压丸”等4个广告违规药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暂停销售的公告

赣食药监流[2011]69号

2011年7月29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经我局监测发现,省内部分电视频道刊登了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违法广告中宣传的药品分别为标示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菊明降压丸”、吉林特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塞通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腰椎痹痛丸”等4个药品,以上品种的违法广告发布频次高、违规情形严重,在宣传中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或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标示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菊明降压丸”、吉林特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塞通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腰椎痹痛丸”实施暂停销售措施,暂停以上4个药品在全省范围内的销售。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以上药品。

  本公告发布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我省省级报刊发布致歉公告以消除影响,并向我局提供相关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以便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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