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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2

发文字号

陕卫办数发[2013]3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2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基本要求》的通知

陕卫办数发[2013]321号

2013年10月12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

  我省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为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省卫生厅根据《陕西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项目建设目标及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基本要求》(以下简称“验收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验收基本要求》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流程、依据、内容和基本要求,是整个项目建设、验收的基本要求。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验收基本要求》为基础,制定本地区验收条件及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基本要求

  1项目建设验收程序

  1.1验收前准备
  1.1.1硬件集成商完成建设任务经自检合格后,向区卫生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文件;
  1.1.2软件实施商完成实施任务经自检合格后,向县区卫生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文件;
  1.1.3工程监理公司向县区卫生局提交项目验收监理报告和相关文件。

  1.2验收检测
  1.2.1验收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县区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交验收检测申请,邀请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检测。
  1.2.2验收检测小组由省卫生厅人员、市卫生局人员、县区卫生局人员、工程监理公司和特邀专家组成,组长由省卫生厅人员担任。
  1.2.3验收检测小组根据建设和实施商提交的自检合格报告进行现场检测,并对检测情况予以评估,给出符合验收条件或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检测报告,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再次予以验收检测。

  1.3验收
  1.3.1项目建设通过验收检测、并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县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发出项目验收申请。
  1.3.2验收以会议结合现场形式组织,由县、区卫生局主持;验收组由县区卫生局人员、市卫生局人员、省卫生厅人员、工程监理公司和特邀专家组成,组长由县、区卫生局人员担任。
  1.3.3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给出,明确通过或不通过项目建设验收意见,并提交验收报告;通过验收的办理通过后的交接手续,不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给出意见,明确整改意见和处理方案,待符合条件后再行处置。

  1.4验收后续工作
  1.4.1项目建设各参加方根据验收报告要求完成各自后续工作。
  1.4.2县区卫生局与各承建方完成交接手续,系统进入运行维护阶段。
  1.4.3各承建方根据合同要求开展售后服务。

  2项目验收依据

  2.1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陕西省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规范》(陕卫办发[2012]330号)文件;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接口标准(试行)》(陕卫办发[2012]290号)文件;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通知》(陕卫数发{2013]237号)文件;
  经县、区卫生局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县、区项目“项目建设方案”;
  县区卫生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与集成商(供应商)、软件实施商签署的“项目合同”及工作任务书。

  2.2申请项目验收文件
  硬件集成商提交的“设备集成竣工报告”、“自检报告(给出详细的自检项目和检测数据结果)”和“验收申请”;
  软件实施商提交的“软件实施竣工报告”、“自检报告(给出详细的自检项目和检测数据结果)”和“验收申请”;
  工程监理公司提交的“项目建设监理报告”;
  验收检测小组提交的“项目建设验收检测报告”;
  县、区卫生局的提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

  3验收内容和基本要求

  3.1验收资料
  3.1.1硬件设备集成、安装、调试、交接资料(须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签字)
  (1)县数据中心内局域网拓扑图,县域网(广域)拓扑图;
  (2)数据中心机房平面位置图(包括电源和配线设备),乡镇交换机(包括有前置服务器时)安装地点平面位置图;
  (3)县数据中心内各机架设备(包括电源和配线设备)编号和安装图;
  (4)县数据中心内各设备端口使用列表和说明;乡镇各设备端口使用列表和说明;
  (5)县数据中心和乡镇内设备连接缆线编号列表(包括缆线两端连接设备名称、端口名称和编号),编号不应重复并与实际铺设缆线粘贴标签相同;
  (6)县数据中心的电力、地线、网络进入缆线编号列表和使用说明,编号不应重复并与实际铺设缆线粘贴标签相同;
  注:地线要求独立设置,电阻<1Ω,截面积≥10mm2铜芯线。
  (7)县数据中心和乡镇的设备到货进场交验清单;
  (8)县数据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调试记录、自检记录和报告;
  (9)县域全网连通调试记录、自检记录和报告;
  (10)与软件系统配合,进行验收前全网连通运行考验(无故障连续运行不低于15日),提交日志、故障记录、修改记录和报告。
  3.1.2软件系统安装、调试、交接资料(须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签字)
  (1)系统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证书、使用许可、版本号和交接手续,Linux操作系统版本号、来源和交接手续,软件中间件版本号、来源和交接手续;
  (2)应用软件版本号和交接手续;
  (3)操作系统(包括Linux)、数据库、软件中间件和应用软件安装目的地---硬件设备的编号(与硬件设备编号对应);
  (4)县数据中心各设备IP分配表、网络出口IP分配表,乡镇卫生院各设备IP分配表和网络出口表;
  (5)系统软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参数配置表;
  (6)应用软件参数配置表;
  (7)应用软件工程初始化数据表;
  (8)有原旧系统并在本次工程中实施割接的,提交割接数据表、割接脚本源码、和回退方案;
  (9)县数据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软件安装、部署、调试记录、自检记录和报告;
  (10)县域全网连通安装、部署、调试记录、自检记录和报告;
  (11)与硬件设备配合,进行验收前全网连通运行考验(无故障连续运行不低于15日),提交日志、故障记录、修改记录和报告。

  3.2验收培训(须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签字)
  3.2.1按照“工作任务书”要求进行培训,提交培训学习人员清单、培训时间记录;
  3.2.2维护人员随工培训日志、自测培训效果记录和报告;
  3.2.3培训效果检测
  (1)对维护人员培训效果检测
  在县数据中心内,人为制造线缆断开障碍,要求被培人员能够正确描述故障现象。
  在县数据中心内,能正确解读各类设备的告警信号和标志;能正确解读乡镇各类设备的告警信号和标志。
  能够正确开、关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正确开、关存储设备、正确开、关交换机和VPN设备。
  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运行监管设备。
  能够登录管理员界面,对各种人员使用权限进行更改管理。
  能够根据使用应用要求维护更改数据、完成设置。
  以上六条均要求进行自检、并记录检测结果。在验收检测小组进行检测时,依照自检记录和结果逐条复检、审核,满足全部要求检测予以通过。
  (2)对使用人员培训效果检测
  对每类应用工作站抽取10--20%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效果检测:
  能够正确开、关机,正确进入、退出应用系统。
  能够正确解释、操作使用页面展示全部功能的80%或以上。对使用标兵要求能够达到95%或以上指标要求。
  以上二条均要求进行自检、并记录检测结果。在验收检测小组进行检测时,依照自检记录和结果逐条复检、审核,满足全部要求检测予以通过。

  3.3基本检测项目和合格要求(须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签字)
  3.3.1自检数据中心内各设备安装到位情况,所有设备(包括机架、各单台设备、电源)均在设计要求的位置固定安装,不得有临时安装使用的情况出现。
  3.3.2自检数据中心内线缆布设,要求捆扎整齐,不得有临时布设线缆现象,所有线缆(包括电源线缆、地线、外网入户线缆)编号标识牢靠、明晰;
  3.3.3自检数据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各硬件设备,无故障连续运行15天以上,日志记录运行主要数据;
  3.3.4自检忙时(9:00-10:100)域内各网点出口电路的上下行速率,连续记录15日,并给出平均值;
  3.3.5自检数据中心内各设备忙(9:00-10:100)、闲(16:00-17:00)时的CPU、内存占用率,连续记录15日,并给出平均值;
  3.3.6自检数据中心忙时(9:00-10:00)电源供电负荷,连续记录15日,并给出平均值;
  3.3.7自检市电供电断电时(要求时长>2小时,并给出告警信号),数据中心设备满负荷运行情况,试验3次,记录情况;
  3.3.8自检各类工作站的所有业务功能点使用是否正常,要求全部正常并记录检测情况;
  3.3.9自检平台与区域内县级医院对接,按照提取25张数据表(提取数据表≥12张,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医嘱、出院小结、住院实验室检验报告、住院检查报告、门诊病例、门诊处方、门诊实验室检验报告、门诊影像检查报告、死亡报告、分娩记录、新生儿登记,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不要求关联数据)的要求。自检数据中心存贮的交换数据(连续15天的数据记录)并提交自检数据和结果记录;自检县级医院对省健康档案的查询对接,在县级医院入口(前置服务器处)自检功能实现情况(查询辖区患者在省级4所医院的就诊记录),并提交记录;
  3.3.10自检乡、村医疗机构与农合系统对接,与农合系统协同连续15天实现即时、无差错结算,并提交自检数据和结果记录;
  3.3.11自检乡镇卫生院信息系统的检验模块与检验设备对接情况,提交对接成功的检验设备类型和台数清单;
  3.3.12自检与省健康档案系统对接情况,提交连续15天上传数据记录,抽查50名属地患者档案(包括有在4家省级医院的就诊记录)并提交记录;
  3.3.13断开乡镇卫生院网路线路,自检离线功能实现情况。要求在离线情况下能够支撑相关业务运行,能够在恢复网络通讯时完成存留数据上传并保证数据完整和正确。提交大于3次,2个以上卫生院的自检记录和报告;
  3.3.14自检数据中心设备运行性能,给出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设备、核心交换机连续15天的运行数据,包括忙时CPU占用率、内存占用量、I/O峰值、I/O平均值、最大并发数、平均响应时间,并提交记录和报告;
  3.3.15自检数据中心连续15天的运行数据,要求有全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运行数据、县级医疗机构的对接数据、公共卫生业务数据和相关统计表,提交数据检测(包括数据数量和正确率)报告;
  注:正确率通过抽查10个村卫生室2个乡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任意连续三天的门诊量、出院量、收费数据和公卫统计数据,用人工统计与系统数据比对的方式核对。
  3.3.16门户网站(省卫生厅网站群给各县开放的门户)连接县级卫生信息平台连续稳定运行15天,给出日志记录、维护记录和运行报告;
  3.3.16验收检测小组根据自检情况和报告,检测全部或抽检部分上述条目和要求(亦可根据情况增加检测项目),结合验收条件,完全合格者给予认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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