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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5

发文字号

甘质监食[2008]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5

颁发部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甘质监食[2008]10号

2008年1月15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 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
  三是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是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

  三、工作安排
  对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属于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监部门追查生产加工源头。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对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1年国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至今,已对所有28大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完成了所有加工食品的全面覆盖。通过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已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以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无证查处的要求和时限告知尚未获证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督促其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同时向销售商介绍市场准入的要求和获证企业的有效查询途径,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谨慎选购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供应农村市场为主限制销售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即小作坊严格监管。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者,要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周密调查,落实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监督、引导这类生产加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四)及时报告查处动态和工作总结。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的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将查处无证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分别于2008年4月10日、6月25日上报省局。省局将于2008年下半年汇总情况并进行通报。
  省局食品监管处 联系电话:0931-8836166
  传 真:0931-8816000
  联 系 人:吴恭敬 赵中林
  Email: shipc@gszl.gov.cn

  附件: 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范围

  1.糕点
  糕点产品指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分为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等。
  2.豆制品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3.蜂产品
  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过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原料蜜),经过滤、脱水(根据需要)、灌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的浆状物质,经过滤、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品产品。
  4.果冻
  果冻产品是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5.挂面
  挂面产品指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6.鸡精调味料
  鸡精调味料产品指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7.酱类
  酱类产品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
  8.其他粮食加工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分为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9.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植物油中以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
  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过(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
  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
  10.调味料产品
  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分为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
  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
  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11.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中增加的发酵肉制品。发酵肉制品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12.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乳制品液体乳单元中增加的高温杀菌乳产品;乳粉单元增加的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产品;其他乳制品单元增加的固态成型产品,奶油和干酪产品中的其他品种。
  13.瓶(桶)装饮用水类,其他饮料类瓶(桶)装饮用水类增加的饮用矿物质水、其他饮用水等产品。
  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饮料细则中其他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14.其他方便食品
  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包括主食类,冲调类。
  主食类包括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
  冲调类包括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15.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
  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16.薯类食品
  薯类食品是指以薯类为主要原料,经过一定的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食品。薯类食品按加工工艺主要分为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
  17.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应具有其应有的风味)及性状的食品。
  18.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
  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19.其他酒
  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有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有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20.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食用菌制品是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21.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分为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22.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指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蒸煮、炒制、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如葵花籽、花生仁、核桃(仁)、板栗、腰果等,虽然经过简单的初级加工,但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不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23.蛋制品中的其他类、再制蛋类
  在蛋制品中增加了其他类,补充了再制蛋类内容。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包括热凝固蛋制品(如“鸡蛋豆腐”、松花蛋肠等)、蛋黄酱和色拉酱等。
  再制蛋类中的无糠泥包裹的皮蛋和咸蛋,熟咸蛋、咸蛋黄、卤蛋等蛋制品。
  24.冰片糖
  糖产品中增加了冰片糖。冰片糖是用制造冰糖以后的结晶母液,和成品糖中的次品为原料,溶糖混合后经浓缩、成型而制成。
  25.其他水产加工品
  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分为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是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
  风味鱼制品是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生食水产品是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
  水产深加工品是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26.淀粉糖
  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
  27.其他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豆沙类产品等。
  28.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蜂花粉指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花粉细胞而形成团粒状物(原料蜂花粉)经干燥、去杂、消毒灭菌加工制作而成的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
  29.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30.其他食品(食用槟榔等经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其他食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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