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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部分传染病列入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部分传染病列入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切实保障本市少儿学生的基本医疗,对患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伤寒(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膜炎、麻疹、脊髓灰白质炎、炭疽、急性传染性肝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性菌痢等十三种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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