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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5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8]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5

颁发部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已撤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卫生部、财政部

正文内容


卫生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8]5号

2008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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