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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现场紧急救护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30

发文字号

渝公消发[2007]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30

颁发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现场紧急救护技能培训的通知

渝公消发[2007]64号

2007年3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卫生部《关于认真做好灭火救援现场紧急救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2号文)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现场紧急救护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消防官兵的自身安全,拟在全市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现场紧急救护技能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根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现场急救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使受训者能熟练掌握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救护原则、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对象各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全体官兵。

  三、培训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卫生局和消防支队、大队协商确定,整个培训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培训必须达到 16学时。

  四、培训方式培训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并委托市急救中心负责市消防局直属单位消防官兵的培训;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教材印制、学员的组织与协调、提供培训场地等。按分级培训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消防支队、大队官兵进行具体培训及考核,培训场地在当地公安消防中队营区内。考核合格者,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登记造册后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公安消防部队,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选调良好的师资和培训器材,确保培训质量。
  (三)各消防支队、大队要合理安排官兵参加培训,处理好培训工作与日常执勤备战工作的关系,确保人人参训。
  (四)参训官兵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尊重教员、虚心求教,切实掌握灭火救援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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