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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发文字号

川医保中心办〔2021〕34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正文内容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压力,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9号)要求,现将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付范围

       与我中心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范围。

       (一)住院医疗费用正常结算满一年,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三)实施了省本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本地上年度结算支付总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省内异地就医上年度结算支付总额达到38万元及以上。

       (四)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且连续 12个月无因拖欠采购货款、违规开展线下采购等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情形。

       (五)连续12个月无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二、预付标准

       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本地及省内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付额为基数,乘以预付系数,分别确定本地和省内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

       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并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以下简称“三流合一”) 的定点医疗机构,本地预付系数为1.8;未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本地预付系数根据省本级医疗机构平均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占比确定(2022年1月公布)。省内异地就医预付系数为1。

       三、预付经办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自查后,于2022年1月1日-1月15日向我中心医药服务部提交预付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核,符合预付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预付条件的予以退回。预付额度核定后,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预付协议,并于2022年1月31日(节假日顺延)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四、预付金收回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022年12月15日前将预付金全额交回到中心收入户(户名: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44029020090249887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盐市口支行)。对于未按时足额交回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在结算费用中进行抵扣且不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我中心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四)被查实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

       (五)国家、省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其他情况导致注销的,须全额退还预付金。不能全额退还的,由接收单位或改制后的单位归还。定点医疗机构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按《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缓解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的的重要举措。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共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共同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

       (二)规范资金使用。预付金应当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相关支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预付金管理,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核算预付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确保工作高效。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院内职责分工,将此项工作落实到科室,落实到责任人。抓好预付申请、协议签订、资金交回等关键环节,严格按照经办流程,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预付金申请及交回工作。

       (四)加强诚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预付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在年底或有其他应交回预付金情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按时交回预付金。

       联系人及电话: 医药服务部 杨洁彬 028-86523063

                       基金管理部 唐  倩 028-86523061

       附件:1.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

           2.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使用申请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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