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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3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 2019 〕 84 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30日

 

广西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分级诊疗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联合体(以下称医联体)建设,加快区域内医疗资源整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导引领作用

医联体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涵盖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涉及组织、编制、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药监等部门,必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研究医联体建设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组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医管委)和公立医院管理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医管委主任、分管领导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办医权限全部收归医管委统筹管理,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协调各部门推进医联体建设。

二、科学规划,优化医联体建设布局

加强规划,规范有序推进医联体建设。以设区市和县域为单位,将服务区域按照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三二医联体或医疗共同体(以下称医共体)负责。设区市在医联体建设规划中,根据本市的实际将区直医疗机构纳入规划,医疗服务能力不足的设区市要积极与区直三级医疗机构对接沟通,引进区直三级医疗机构与本市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参与医联体建设的医疗机构要向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对参与医联体建设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设区市要重点加强三二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同步推进城市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所有三级公立医院与县级医疗机构至少要建成 1 个紧密型医联体,与 1—2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密型医联体;贫困县至少有一家县级医疗机构参与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积极推进极度、深度贫困县三二一医联体建设。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县域内医共体建设力度,每个县(市)至少建成 1—2 个紧密型医共体,确保 2019 年乡镇卫生院参与率达到 70%以上,2020 年达到 90%。推动辖区公立医院集团化管理,每个设区市开展 1—2 个独立法人县域医共体试点,在紧密型医共体内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形成各方职责职权明晰的独立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进一步明确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制定签约服务费收入分配与履约考核方案,完善转诊机制,进一步畅通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患者以及术后康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通道,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赋予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权限,激发医疗机构内生动力

将用人招人、内部管理、收入分配等权力下放医联体牵头单位,实现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药品管理、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紧密型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维持编制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由牵头医院在医联体内统筹使用。对医共体内执业的医务人员,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级医疗机构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生,可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赋予牵头医院人事权和财务权等权利,设区市、县(市、区)任免医联体成员单位班子成员及分配使用医联体建设专项资金,应征求医联体牵头医院意见;牵头医院组织协调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的药品、耗材、器械、物资、服务等按程序实行统一采购。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加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衔接,实现医联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保障基层诊疗、双向转诊用药需求,允许牵头医院的院内制剂在紧密型医联体范围内流通使用。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对下级医疗机构财务和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

四、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通过业务分成、收取医联体建设经费等多种方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医联体内所有医疗机构的积极性,逐步实现派出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特别是家庭医生的收入不低于派出医院同等年资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上级医院派驻下级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按协议参与下级医疗机构的绩效分配。上级医院可从下级医疗机构年度业务收入(药品耗材除外)增量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上下级医疗机构协商确定)的医联体管理费,用于下派人员补贴、双方人员培训等。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薪酬分配机制,参与医共体建设的基层医疗机构可参照牵头医院的分配方案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同时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增长机制,调动医疗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允许公立医院在绩效总量中自主设立延时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急需紧缺岗位补助等子项目,作为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体现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价值的薪酬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五、完善医保配套政策,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完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力度。积极推进“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业务统一管理、财务资源统一配置”的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建立完善“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确定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付费总额控制目标后,由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统筹分解各成员单位的控费目标,以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进行医保考核。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控制付费总额的基础上,开展按项目、按人头、按床日、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内双向转诊属于同一医疗过程,上转病人只需支付住院起付线差额部分费用,下转病人不再支付同一诊断疾病住院起付线费用。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因下级医疗机构尚未实际开展相关检查化验项目而到上级医疗机构检查化验的,应按下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将该收费计入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执行下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通过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医。在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远程医疗相关数据基础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现行医保政策进行测算,制定医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三方共同承担的远程医疗医保支付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政府投入责任,补齐医联体建设短板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综合考虑资源配置和财力情况,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合理保障支出。要加大对医联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医联体建设情况与相关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根据医联体建设情况分配综合医改奖补资金等补助资金,激励全区各地推进医联体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

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为患者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就诊提醒、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移动支付、诊间结算、床旁结算、信息推送等线上便捷服务。2019 年全区至少 50% 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鼓励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体系,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大力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远程病理诊断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加快自治区、市、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信息互通共享和业务协同,畅通医联体内部医疗服务信息互通渠道,为分级诊疗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打造区域影像及检验中心,促进医疗资源平衡分布。(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严格考核奖惩,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红黑榜”制度,通过严格考核及定期评估,推动全区各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落地见效。加强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医联体建设考核通报力度,督促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定期开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专项督查,对上红榜的设区市、县(市)和相关医疗机构,自治区在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上黑榜的设区市、县(市)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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