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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等3家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3期(总第3期)

发布日期

2016-08-02

发文字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2

颁发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等3家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3期(总第3期)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2016年8月2日

  国家总局2016年第49号通告中,涉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销售的雪片山楂(生产日期:2015年1月2日,抽样单编号GC1500132557),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项目不合格。国家总局2016年第69号通告中,涉及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经营的古贝春酒仙洞藏酒(生产日期:2014年9月18日,抽样单编号GC1500130755),检验结论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项目不合格。国家总局2016年第79号通告中,涉及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出售的瘦肉肠(生产日期:2016年2月20日,抽样单编号GC1637138023),检验结论为苯甲酸项目不合格。省局组织有关市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雪片山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2016年6月7日,淄博市食品药品监局收到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寄送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具体由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开展调查工作。经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的雪片山楂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该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厂家原料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目前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已暂停销售该类产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对该产品生产厂家滨州市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综上,给予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店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古貝春酒仙洞藏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2015年12月22日,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报告后立即将该不合格报告送达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经现场检查发现,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古貝春酒仙洞藏酒。经调查,该单位在2015年9月5日以60元的价格购进古貝春酒仙洞藏酒12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票据及同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抽样人员于11月9日抽检采样取走5瓶,剩余的7瓶被古贝春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调换为其它批次的同种白酒,调换后的白酒已对外销售。
  (二)处置情况。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向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其店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购进此批货的“一票通”,购进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同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等材料,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
  (一)产品控制情况。2016年3月22日,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将该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临沂批发城顾洪光食品商行,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中载明的瘦肉肠,该商行共购进瘦肉肠2箱(350g×20支/箱),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0元/支,货值金额400.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我局责令标示生产者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155箱,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销毁。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经调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企业使用的本不该含有苯甲酸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RF001”(标称生产厂家:安徽民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2-20)中含有苯甲酸。目前已没收标示生产者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防腐剂RF001”,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被抽样单位未建立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抽样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2、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400.00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被抽样单位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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