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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3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36号

2011年8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中医药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深化医改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重要意义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是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充分利用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进一步突出和发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具有重要作用。加快中医药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建设和完善中西医相互补充的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卫生管理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中医药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在医改中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体制机制
  随着2011年本市深化医改工作的全面开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体制机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是推进本市医改、加快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列为本市医改重点实施项目内容之一。各卫生管理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将发展中医药事业融入到医改工作中,积极参与推进本市医改重点任务的实施完成,确保中医药工作在本市医改中不缺位、有特色、见成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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