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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水痘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4

发文字号

浦教德[2016]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水痘防治工作的通知

浦教德[2016]32号

2016年12月14日

各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新区疾控中心:

  水痘是一种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冬春季高发,传染性很强,可通过直接接触水痘疱疹液和空气飞沫传播。

  今年我市学校、托幼机构水痘发病数量较去年同期明显上升,11月份起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水痘聚集性疫情上升明显,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水痘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播,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冬春季呼吸道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6]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学年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6]26号)文件要求,各学校和托幼机构须高度重视水痘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性预防
  (一)建立卫生保健老师责任制制度,设置消毒专用室和消毒用品,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建立晨检、因病缺勤网络直报、消毒隔离等制度,及时做好因病缺课网络直报工作,做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
  (二)规范日常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教室和宿舍等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三)指导、教育托幼儿童、学生养成正确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老师和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

  二、发生水痘疫情后的控制
  (一)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水痘病例后,应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每日晨检,发现可疑病例时,立即建议就诊,落实居家观察等措施,同时报告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做好因病缺课网络直报工作。
  (二)按照传染病发生后消毒工作要求,立即对患者所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对发病班级的物品必须与其他班级分开进行消毒和保存,同时做好公用教室、食堂、厕所、扶梯、栏杆等公用设施的消毒工作,记录完整。
  (三)对发病班级进行医学观察,安排发病班级学生错时上下课、上下学,在自己教室内用餐,单独供应饮水,尽量减少发病班级学生与其他班级学生接触传播的可能性。在疫情未结案期间,暂停学校集体性活动,暂停使用公共教室,取消混班上课和校内晚托班。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发放告家长书,做好和家长的沟通工作。告知疫情现况及已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暂停参加晚托班等校外集体性活动,以便家长配合落实病例居家隔离、健康观察和病例主动报告等各项措施。
  (五)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每天通风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六)学校和托幼机构应配合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登记等工作。
  (七)学校卫生保健老师要严格掌握病例的隔离时间,每例病例必须由卫生保健老师确认病愈后方可返校复课。
  (八)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分级处置原则,对发生疫情后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置,提出防控建议,指导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会同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本区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托幼机构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证以上每项措施都有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各学校、托幼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切实做好水痘防控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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