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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工伤预防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4-12-08

发文字号

长人社发[2014]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8

颁发部门

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企业联合会、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区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区总工会

正文内容


长宁区工伤预防工作暂行办法

长人社发[2014]41号

2014年12月8日

  为加强本区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引导广大职工不断提升安全防范、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意识,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沪人社福[2013]693号)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生为本、安全为先”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的工作要求和“专业运作、规范管理、审慎稳妥、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加强监管和执法,推进本区工伤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管理要求和工作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形成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基本格局,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二)加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监管,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伤待遇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运用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功能,强化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有效控制工伤事故发生,力争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全区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有所下降。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区人社局(含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区医保中心、区社会保障中心)、区安监局、区卫计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企联、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市社保中心长宁分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并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区人社局牵头,制订《长宁区工伤预防暂行办法》、《长宁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推进本区工伤预防工作。
  (二)建立工伤预防信息互通机制
  根据《议事规则》,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工伤预防计划和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本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职工维权等方面综合信息情况,制作相关数据报表,形成信息和数据互通共享机制,为成员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和联合执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建立工伤事故预警通报制度
  对本区公布的上年度工伤事故多发和市人社、安监等部门公布的工伤事故预警通报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本区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实行通报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被公布和预警通报的用人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由区安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严格执法。对问题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经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建立《工伤保险建议书》制度
  进一步贯穿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人社局对在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保险建议书》,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必要时,区人社局应会同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规的行为。
  (五)建立工伤预防专项联合检查机制
  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联合检查。区人社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社保中心长宁分中心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区安监局督促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岗位实施日常监测,及时安排职工岗前、在岗及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工伤预防档案,并按照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区卫计委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区国资委、区企联、区工商联以及区总工会推动和倡导用人单位健全工伤预防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通过专项联合检查,促使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六)加大工伤预防的宣传力度
  在区委宣传部大力支持下,各成员单位借助长宁有线、长宁时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门户网站和微博等媒体平台,广泛深入地开展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宣传和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分析,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向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普及工伤预防知识,形成预防为主理念,促进和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工伤预防的氛围。
  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于用人单位的经济杠杆作用。

  四、工伤预防的经费保障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所需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工伤预防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具体实施项目由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区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向市人社局申报,由市人社局初审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年度工伤预防工作计划、措施和具体项目,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确保工伤预防各项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工伤预防措施,共同推进本区工伤预防工作。
  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履行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责任主体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工伤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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