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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估上报和2015年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估上报和2015年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5年2月11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是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基层群众检验医改成效的重要途径。2015年,“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被列为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做好2014年度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估上报暨2015年度创建活动工作,现对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积极营造创建活动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的意义、标准和内容,特别是通过创建活动提升群众健康受益水平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做好典型引路、示范引领工作,及时挖掘宣传“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与的积极性,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水平提升,营造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从2015年起,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信息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市至少报送1条以上本地开展活动信息,并附相关信息印证材料。

  二、加强对创建活动的自查整改和提高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创建活动安排,并对照省卫生计生委明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创建对象开展自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对群众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向性问题,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蹲点帮扶,确保在活动时段内落实评价指标中的各项内容。对创建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目标的,要及时在县或市域内调整创建对象,确保年度创建任务完成。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创建活动纳入日常工作,通过创建活动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三、按期保质完成评价认定工作
  “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已列为2015-2020年按年度推进的经常性工作。由于2014年度创建活动安排时间较晚,各地要加快推进创建活动工作进度,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明确的2014年度创建活动时间表、工作步骤,按期保质完成评价、复核认定和上报等阶段性工作。3月中旬前,县级完成创建对象的评估验收和上报;4月上旬前,市级完成复核认定和上报;4月底,省级完成对各地复核、公示并将认定的乡镇卫生院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各地要严把活动评价和复核质量关,注重服务能力、环境改善等建设发展常态化机制建立,避免评估考核“一阵风”,过后建设质量出现滑坡反弹,违背活动初衷。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把关,确保创建对象经得起检查、受得住监督。各地在具体实施评价和复核时,指标目标值不得低于省定标准,且上报机构评价得分不低于80或800分。4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统一将辖区内创建活动评估认定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报送的材料包括推荐上报的红头文件(包括推荐排名、评估得分等)和《山西省“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表》。2015年创建活动步骤,按照《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实施方案》执行。

  四、积极做好迎接省和国家复核准备工作
  各地要加强评估复核过程资料收集,切实做好迎接省和国家复核的准备工作。2014年度创建活动,省卫生计生委将在4月中下旬组织复核评估组按照10%左右比例随机抽查复核,复核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评价方法进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我省上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评估复核,具体时间和复核办法根据国家安排另行通知。由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示后若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机构的“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称号,并通报批评。

  五、为创建成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
  “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事关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形象,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创建成功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各市统一安排制发牌匾(牌匾规格样式见附件3)。其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授牌,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授牌。各地要在省卫生计生委下达认定通知后2个月内将牌匾发至创建成功机构并挂牌。

  六、统筹做好2015年度创建活动工作
  2015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2014年创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分别累计完成20%、10%、10%的机构创建任务(具体见附件1),已列为省委、省政府对各地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各市要按照年度创建任务要求,结合辖区内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实际,尽快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并落实到重点创建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目标任务和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明确2015年度创建活动的实施范围、建设目标、主要内容、评价考核标准等,并对完成创建活动的每个阶段列出时间表和工作路线图,扎扎实实推动创建活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略)

  1.2015年度各市“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活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14年度“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表

  3.“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牌匾规格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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