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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45号

2017年2月23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有关规定,对已经医疗机构申报并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制剂,组织临床医药专家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评审专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随机抽取,并严格落实保密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邀请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全程监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评审范围和内容
  (一)评审范围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13号)及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信息采集,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2016年医疗机构制剂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01号),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6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制剂。
  (二)评审内容
  1.支付范围。依据国家药品目录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专家组评议确定医保支付范围。
  2.支付标准。专家组按照不高于医疗机构上报截至2015年6月1日(发展改革部门取消政府药品定价)前执行的零售价格,合理评议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一)召开专家会(2017年3月上旬)。由专家组依据国家药品目录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议确定纳入医保支付制剂范围和标准。
  (二)公示评议结果(2017年3月中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专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各医疗机构申诉和质疑。对公示期内存在质疑且其所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申诉的制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发布执行文件(2017年3月底)。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发文公布纳入医保支付医疗机构制剂范围和标准,并纳入医保支付系统管理。

  四、对《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在复方制剂中视为可支付。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和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为主要原料”,指单方制剂的原料为单味使用不予支付和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以及复方制剂的主要原料均为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三)“单味使用不予支付和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价格总值超过制剂价格总值60%以上”,指单方制剂原料为单味使用不予支付和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以及复方制剂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价格总值占比,超过该制剂零售价格的60%。
  (四)“与已上市药品处方、工艺、规格相同”,指处方(成份)、工艺、规格三者完全相同。
  (五)“价格高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同类药品”中的“同类药品”,是指与医保支付范围内通用名、剂型、成份、规格、包装量均相同的药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指参照国家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为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五、工作纪律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人为指定评审专家,不得透露专家信息,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评审结束后不得擅自篡改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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