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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疫苗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2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7]1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疫苗专项检查的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7]190号

2017年10月12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首府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疫苗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部署,要对辖区内所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接种使用单位开展检查。

  二、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疫苗的购入、分发情况,疫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疫苗运输、储存、分发和使用环节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及运行情况,冷链管理是否到位(提供、索取在途温度数据)、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相关资料是否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是否达到追溯要求,接种单位的疫苗接种资质、接种方案和接种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疫苗接种医护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情况等。

  三、各地区要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要以此次专项为契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和非法渠道购入疫苗等不法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自行组织,也可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疫苗专项检查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检查结束后,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并将发现的相关问题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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