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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1]3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1]371号

2011年5月16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经请示国家食药监局同意,现将本市有关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的界定
  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有“QS”标志的预包装火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含固体、液体或半固体)仅加水稀释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不属于“自制”产品;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加工配置的其他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均属于“自制”产品范围,需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公示,店堂公示样张见附表1。

  二、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界定
  凡餐饮服务单位直接向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备案,而由食品原料形式“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公示。

  三、关于食品原料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界定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上应有“食品添加剂”、“香精”、“色素”等添加剂名称或类别字样。如无上述字样的,均视作食品原料,如松(嫩)肉粉、牛肉膏均属于复合调味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

  四、关于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适用标准
  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卫生部有关公告的要求。火锅底料按照GB2760-2007附录F中的12.10;调味品按照12.0;饮料按照14.0相关的食品分类执行。

  五、其他
  1、凡连锁餐饮单位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复印盖章后留存门店备查。已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其门店可以不在向所在地区县食药监部门备案。
  2、各分局接到餐饮服务单位提出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其食品添加剂备案申请后,应对其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或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以备案。
  3、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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