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6]24号
2016年12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11号)和
《关于建立“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18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对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做到早期发现和诊断,及时治疗干预,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生命质量,要求在全市所有助产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特制定《浦东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管理方案
我国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病率为8‰左右,是导致新生儿和婴幼儿死亡的主要病因。为贯彻落实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生命质量,提高人均期望寿命,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浦东新区所有助产医疗机构出生新生儿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对象
浦东新区各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所有新生儿。
二、筛查方法和要求
(一)方法:采用心脏杂音听诊结合经皮血氧饱和度测定的方法,在新生儿出生后6~72小时内进行筛查。筛查阳性新生儿需经心彩超等检查进行确诊,并确定先天性心脏病类型及严重程度。为保证筛查结果的标准化,应使用新生儿专用的经皮血氧饱和度测定仪。
(二)环境:检查时应保持室内安静。
(三)人员:助产医疗机构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建议为新生儿科医生或者高年资护士,必须具备医师、护士以上职称,并通过上海市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费用:本项目应参照医疗机构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工作流程
(一)产前宣教
为保障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在所有助产医疗机构顺利开展,应进行产前宣教,发放《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家长告知书》,并宣传先天性心脏病的危害以及早发现、早干预的重要性,提高筛查及转诊的知晓率和依从性。
(二)筛查、转诊、催访及信息管理
1.筛查管理
各助产医疗机构发放《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知情同意书》,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在新生儿出生后6~72小时内通过心脏杂音听诊结合经皮血氧饱和度测定两项指标完成筛查,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上报至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收到数据和信息后及时完成审核和归档,上报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助产医疗机构对筛查阳性者发放《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报告四联单》,告知1周内转诊到市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筛查诊治中心”,浦东新区对应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出生后即转入新生儿危重抢救中心(浦东新区对应的新生儿危重抢救中心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而未能及时筛查的新生儿,应由危重抢救中心负责筛查,并按要求上报数据和信息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出生后未能及时筛查即死亡的新生儿,应由相应的助产医疗机构或新生儿危重抢救中心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注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以及是否诊断有先天性心脏病及其类型。
未接受筛查或初筛阴性者若在新生儿访视或常规体检时发现异常,应由发现异常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助产医疗机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告知家属1周内转诊到市级筛查诊治中心。
2.转诊管理
筛查阳性新生儿转诊至市级筛查诊治中心,进行心彩超检查明确诊断。市级筛查诊治中心于检查后及时上报检查结果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并对确诊者进行治疗和随访。
3.催访管理
筛查阳性但未及时转诊的新生儿,首先由市级筛查诊治中心每周催访1次,共3次,并填报相关信息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仍未及时转诊者,由市妇幼保健中心将名单及信息发送至新生儿居住地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居住地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催访;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催访通知单》并填写回执联,上报至区妇幼保健机构。对于经催访未及时转诊者,间隔3个月应重复催访1次,催访2次仍未转诊者视为失访。区妇幼保健所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将催访落实情况上报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4.结案标准
筛查结果阴性、诊断结果明确、失访原因明确、催访2次仍无结果者。
5.年度总结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每年10月20日前填报《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断情况报表》,并与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市级筛查诊治中心(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于每年10月20日前填报《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心彩超检查诊断情况报表》,并与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至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四、职责分工
(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认定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组织全市各助产医疗机构、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做好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催访及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培训、质控及督导。委托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等各市级筛查诊治中心对全市各助产医疗机构责任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筛查人员颁发资格证书,并定期复审。
(二)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三)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业务和信息管理;组织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展筛查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培训、质控、督导,做好催访和相关信息管理。
(四)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负责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的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开展质控督导;负责辖区内筛查阳性新生儿的诊断、治疗和随访,并按要求做好催访和信息管理工作。
(五)各助产医疗机构负责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具体实施,明确筛查、信息管理、总负责三层岗位责任人,做好筛查、转诊、信息报送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催访工作,督促转诊。
五、时间进度
(一)准备阶段
1.2016年6月:对辖区内各助产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基础情况(包括人员资质及筛查仪器)开展摸底调查。
2.2016年5月-8月:组织辖区内各助产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的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培训班。
3.2016年7月:召开新生儿先心病筛查诊治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转诊流程,保障筛查阳性新生儿转诊工作有效开展。
(二)具体实施阶段
1.2016年8月-11月: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试点阶段,组织召开试点助产医疗机构筛查工作启动会,并在试点单位率先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2.2016年12月: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全面开展阶段。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组织召开辖区内所有助产医疗机构筛查工作培训会,在全区范围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六、考核评价
(一)考核对象
各助产医疗机构、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和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
(二)考核指标
1.筛查率=实际筛查的新生儿人数/出生人数×100%;
2.筛查阳性率=筛查阳性的新生儿人数/实际筛查的新生儿数×100%;
3.筛查阳性心彩超检查率=心彩超检查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4.阳性确诊率=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数/筛查阳性的新生儿数×100%;
5.先天性心脏病患病率=当年确诊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数/当年活产数×1000‰;
6.结局率(治愈率、好转率、死亡率)。
(三)考核要求
筛查率≥98%,筛查阳性心彩超检查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