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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7

发文字号

津卫执[2014]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津卫执[2014]138号

2014年3月27日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个别企业使用回收废料生产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3-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全面梳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情况,核查行政许可档案和日常监督档案,掌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情况底数。
  (二)对全市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情况、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准事项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相关要求从事生产,特别是生产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1)。
  (三)在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各抽取5个不同品牌的塑料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检测。

  二、工作分工和职责
  (一)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宝坻区、静海县卫生监督所要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做好辖区内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的,要予以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要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在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的采样工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认真组织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做实做细,取得实效。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线索,主动曝光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生产经营企业卫生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要进一步规范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严格审核生产原料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相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杜绝企业违规使用回收废料作为产品生产原料。
  (三)各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卫生局。
  (四)请市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由市卫生局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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