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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5

发文字号

闽卫办宣传函[2016]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宣传函[2016]51号

2016年7月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做好《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调处医患纠纷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标志着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营造和谐就医环境,提高医改惠民政策和公共服务知晓度和获得感,努力推进健康福建建设,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借助平台,开展宣传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开展社会宣传、新闻宣传和环境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搏、微信、宣传海报、户外LED、车载电子屏幕、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度、群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

  三、强化措施,注重实效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纠纷舆情的收集、研判和舆论引导,提高预防预警和处置能力。主动引导、配合新闻单位依法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负面炒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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