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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杭州金域医学检验所变更执业地址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4-15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15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杭州金域医学检验所变更执业地址的批复

浙卫发[2013]101号

2013年4月15日

杭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变更杭州金域医学检验所执业地址的请示》(杭卫发[2012]253号)悉。我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对杭州金域医学检验所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688号A栋2-5层)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金域医学检验所变更执业地址。

  二、请该所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依法执业,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希望你局加强对该所的指导,逐步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更好地保障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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