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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3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4]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146号

2014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省卫计委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现就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扩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将全省58个县(市)全部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年底前实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二、新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77号)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耗材加成政策。从今年12月15日起,新增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等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已确定为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凡尚未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县级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也要在今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闽价医[2014]223号)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测算调整,在本辖区内形成统一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调整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使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将公立医院因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收入中应由财政补助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形成对取消药品加成后长效、可持续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做到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补助“三合一”政策同步实施。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闽政办[2014]77号文的要求,以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与制定市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统筹考虑。新增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具体分工和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分解改革任务,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14年福建省新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设区市   新增试点县(市)
  福州市   福清市、长乐市、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
  漳州市   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
  泉州市   南安市、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
  南平市   武夷山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平潭综合实验区   平潭县
  合 计   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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