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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旅游旺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1

发文字号

黑食安协办[2005]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旅游旺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安协办[2005]40号

2005年8月1日

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当前,我省正处于旅游旺季,国内外大量游客涌入,消夏休闲,观光旅游。为确保旅游旺季及“十一”黄金周旅游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避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张左己省长在省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要求,现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旅游旺季和“十·一”黄金周旅游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抓手”和“牵头”作用,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树立我省良好的对外形象,提升我省对外的知名度,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诚信龙江做出应有贡献。

  二、各市(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立即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此次检查的重点,一是旅游景区销售的各类熟食品和散装食品,严厉打击销售“三无”产品和超保质期产品行为,规范散装及熟食、肉类食品销售,杜绝“裸卖”现象。二是宾馆、饭店的厨房卫生设施,特别是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原辅材料和成品质量情况及原料进货索证、索票管理等情况。
  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要根据《2005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中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人民吃上放心满意食品。

  三、要切实加强日常值班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病人予以救治,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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