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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30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9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5-3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8]584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7]942号

2007年5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指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ypjgpszx.ndrc.gov.cn)下载调查表、调查企业名单及电子数据录入软件。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可按《通知》要求将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也可通过北京药学会(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紫铭大厦306室)转报。各指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在6月28日前将调查数据报送至北京药学会,由北京药学会统一转报我委。

  三、北京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鹤麒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须将本市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成交品种汇总表及最新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按《通知》要求和格式上报我委,我委将于6月2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四、各调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准确、全面地填报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对存在瞒报、虚报数据的企业,我委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填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及软件技术问题,请直接向《通知》提供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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