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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7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4]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的通知

苏爱卫[2004]24号

2004年9月27日

  省卫生厅、建设厅、环保厅,南京、无锡、常州、苏州、扬州、镇江、江阴、金坛、溧阳、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海门、通州市爱卫会:

  我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十多年来,为强化各地城市卫生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03年底,全省现有16个城市(吴县市已撤市建区)被全国爱卫会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位列全国第一。通过创卫活动,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群众生活质量,塑造了城市的良好形象,有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近期,全国爱卫办对我省7个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暗访,发现了许多薄弱环节。根据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00]13号)中“省爱卫办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并协助作好年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爱卫会定于2004年10-11月份组织卫生、建设、环保三个部门对我省16个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省爱卫办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和省人民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本次复查结果。请各被检查城市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复查方案见附件。

  附件:2004年国家卫生城市复查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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